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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人:海洋与生物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6-10-14   动态浏览次数:738

盐城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盐师院〔200967号(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二条  凡我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与我校合作(我校为该项成果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但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积极承担工作,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要求,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4.主要完成人在近三年内无严重教学事故;

5.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6.成果第一完成人限申报一项成果,成果主要参加人兼报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范围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体现育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方案,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教育教学实践,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且同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2.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推广和使用价值;

3.有反映本项教学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研究报告或C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论文;

4.原则上属校级以上(含校级)教改立项项目。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立特等、一等和二等三个奖励等级,其中特等奖占申报总数10%左右;一等奖占申报总数15%左右;二等奖占申报总数25%左右。

第五条  根据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分别计分,按60%40%的比例计算总分(S=S1*60%+2*40%)并得出排名结果。教学管理类成果按评分标准()计分。

第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1.特等奖标准: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2.一等奖标准: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3.二等奖标准:理论上有价值,实践上取得较好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明显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果人申报。

2.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认真审查、筛选,签署明确的意见,择优推荐。

3.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审定。

4.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名单进行公示。

5.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对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并按特等奖3000元(含税,下同),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的标准颁发奖金。该项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九条  获奖材料记入获奖者业务档案,作为年度(任期)考核、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