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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海洋与生物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6-09-11   动态浏览次数:972

盐城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教学

第一条  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并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应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按课程大纲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及实验教学学时数。

第二条  要不断加强实验教学建设,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方案,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实验班次和分组数,尽可能减少每小组实验人数,提高实验教学效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设实验课程,按实验教学大纲开设实验项目或内容。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验课程的开设学期和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条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制定授课计划表,经实验室主任、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抽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实验课课程的,必须由该门课程实验教师在实验前三天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条  实验教师的教学文件(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成绩登记表、实验数据记录、实验室安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实验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首次课,应当给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初次指导实验者,须进行试讲和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同行教师认可之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实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六条  对学生实验课的出席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记载,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学校领导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完成学院领导提出教学仪器的添置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3.协助学院领导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的方法。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坚持原则,不让仪器设备借出给私人使用。严格操作规程,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4.领导本实验室人员制订和完善实验室规则,学习并执行实验操作规范和实验考核办法。

5.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具体措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6.组织本室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经常性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工作,保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状态,保证教学实验任务的完成。

7.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和考勤工作,认真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和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抓好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其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9.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仪器、材料的采购和各种报表、数据的统计填报等工作。

10.完成学院领导及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教师岗位职责

1.高级职称人员职责

1)熟悉、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的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和先进技术手段与

方法,为实验室提供实验技术指导。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实

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为提高实验室科学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2)参与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解决关键性实验与技术问题,全面参与本学科的实验工作。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组织制定实验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3)改进实验技术,开发、优化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引进的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

4)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6)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中级职称人员职责

1)独立承担实验技术工作,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努力学习掌握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2)根据学科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承担部分实验教学指导和科研测试工作、实验准备工作,参与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4)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5)参与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为教学和科研实验创造良好的技术条件。

6)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7)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和维护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8)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3.初级职称人员职责

1)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实验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及部分科研测试工作。

2)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调试技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

3)承担比较复杂的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4)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5)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和维护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6)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运用范围和操作方法。提前做好实验器材的准备及仪器安装调试工作,以保证实验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与实验教师密切合作,做好学生实验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准确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同授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做好实验总结工作。

3.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物资材料的帐目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学期结束前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

4.做好实验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对每个实验项目设立卡片和登记表,使实验项目的管理规范化。

5.重视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实验室“四防”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

6.负责保持实验室的环境整洁。做到仪器安放整齐,定期打扫卫生,保证墙壁无蛛网,仪器、桌面无灰尘,地面无积水、垃圾。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存放到实验室内。

7.负责实验室有关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实验室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8.实验室人员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实验室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消除实验室事故隐患。

9.完成学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十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搞好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开展科研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服务。应根据各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际,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和为地方经济服务,努力建成具有我校特色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校级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其总体规划和预算、统筹调度等工作。各学院分别由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为社会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必须经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统一任免,在学院院长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在有关课程教师的参与下组织并完成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不断改革实验装置和实验方法,逐步更新实验设备和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进程,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和毕业设计,主动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并协调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

第十八条  做好实验所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计划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协调实验室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设置与基本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各学院提出实验室设置和建设的初步方案,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必须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或撤销,由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学校正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的建设、维修费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四、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逐步充实、培养和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六条   选派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的领导。各实验室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实验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基础理论、计算机技术和实验室管理知识。各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听课、学习、参观、培训、改革实验、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五、实验室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有秩序地进行工作,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服从老师的指导,按照实验目的、要求和方法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实验。按照操作规程(规则)进行实验,正确真实地将实验数据等情况填写在规定的记录本上。

第三十二条  节约实验材料和水电,按规定的数量取用原料、试剂及元器件。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室外。所有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和水源,关闭门窗。

第三十三条  爱护仪器设备,实验完毕时,负责清洗干净,并按规定要求存放原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说明情况,按规定办好报损或赔偿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不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则的学生、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教育不听者,实验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重大损失者,还应在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需要,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校校情的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管理理论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二、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校长做好工作。仪器设备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和各使用部门签定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书。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各使用单位均应确定分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主任应做好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情况,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底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查每个单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全校师生员工都要遵守有关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仪器设备。

三、管理范围

第四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文物室、生物园、地理园等教学场所的实验室装置、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工具量具及器皿、标本模型、文艺体育器械、演示教具、电化教育软件等。

第四十六条  所有固定或可携的仪器设备,按财产性质分为三大类,其区分标准为:

1.固定资产: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单价在200—800元之间,正常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效能的教学仪器设备属校管固定资产。

2.低值及易耗品:单价低于200元,但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价在200元以上,但正常耐用时间不到一年,且具有独立使用效能的。

3.材料:一次使用后即行消耗、变质或外形不能复原的装置性元器件;无独立使用效能的部件、配件或各种原材料。

价格昂贵,但无独立使用效能的部、配件,如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按整机附件记帐。

第四十七条  图书资料。包括图书馆和各学院资料室的所有图书资料、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

四、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制订出本单位年度购置计划。经学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每年的十二月初把下年度的购置计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汇总后,编制全校的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未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买。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学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五十条  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提请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和对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须有较详细的研制或改造计划,并提供全部技术资料、经费预算表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并落实经费后执行。

五、采购、验收、报账

第五十二条  采购:计划编定并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和有关技术人员按计划统一订货与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教学仪器,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办理验收报账手续。使用部门未经批准擅自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律不得办理。要及时将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情况告知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掌握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实施状况。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纪律制度,严禁收受回扣。

第五十三条  验收: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数量外包装的初检。使用单位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到货通知领取设备。从领取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技术验收报告。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必须及时记录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像、拍照等,以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凡超过期限、拖延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报账:设备验收无误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发票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得报销。

六、登账、建卡

第五十五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在全校范围内实行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设备分管编号目录》分类,提供统一编号,各使用部门负责粘贴标签。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要填写卡片一式两份,一份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另一份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凭入库报告单把有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在全校范围内实行微机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入库报告单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各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至少与有关单位对账()一次,与财务处对账一次,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七、使用与维修

第五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各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专人管理。要制定教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五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两级共管。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上机人员要先行培训,熟悉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学生上机时必须有老师在场指导。要定期保养、维修,填写好使用、保养、维修、校验记录,建立好技术档案。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物资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要随时保养、维修,定期检测,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设备的完好可用。日常维护小修由管理人员进行,需到校外或请人修理的,要填写请修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教务会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大修,要报有关领导审批。价值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正常维持费支付,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及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拆改或更换。否则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八、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六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校统一印制的借条,由具体经办人直接与借出单位洽商。仪器设备需借出校外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同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把教学仪器设备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借时,须经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外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仪器设备借出时,保管人员应详细介绍该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应严格履行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折旧费。借用单位要注意爱护设备,用后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维修、赔偿。

第六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校内调拨的由单位间协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同意后办理内部转账和调拨手续。各实验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协调借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操作程序使用。校外调拨的,凡闲置、多余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对外实行有偿调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审定并报校领导审批,办理好调拨手续并销账后方可携出校门,有偿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处。调入的教学仪器设备按上述管理权限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四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自然损坏、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精度降低、危及安全等原因,确认丧失效能,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者,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毁坏或失窃、丢失的按损坏赔偿制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时间为六月下旬。凡报损、报废和丢失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清单,学校组织审查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由监察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实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销账手续。

第六十六条  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要选择业务上熟悉、政治上可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分门别类,专库管存。开仓领取要有两人以上。

九、损坏、丢失、赔偿

第六十七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若属于非责任事故的,免于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办理。

第六十八条  每学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由各使用部门参加的全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统计资料不全,管理混乱的单位,给予批评,直至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的需要。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创业能力。

第七十条  全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单位,都要充分重视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时间和空间上全面开放实验室。

二、开放形式

第七十二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型、文理渗透型、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教学实验项目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的特殊情况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的常规实验。

2.文理渗透型主要指文科学生利用校内各实验室的实验条件进行实验,培养科学实践能力的实验。

3.参与科研型: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验。主要面向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的实验

4.科技活动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的实验。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

5.自选课题型:学生自选时间和项目的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题,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开放程序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申报。

第七十四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室开放项目选题的科学性、难易程度及参加学生数等进行设计,并认真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

第七十五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依据教务处公布的实验开放项目可进一步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在指定时间上网申请,并向该实验室主任提交《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实验室应做好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通知学生。

第七十七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者,应提前在网上退约或另约时间;对无故缺席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缺席者,实验指导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实验。

四、开放管理

第七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并具体实施。各学院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师生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与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并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八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学生在完成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结果等进行考核,评出成绩。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将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开放实验的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交实验室主任,由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评审,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报教务处。

第八十二条  教务处依据《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今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八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管理按学校教学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实验室应在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一式二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送交教务处。

第八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八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核算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活动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核算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最多不超过2分。学校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中第四条12类开放实验,工作量与耗材由相关学院自行核算,教务处核拨。35类开放实验,由所在学院核定开放实验指导人员的津贴,教务处按照审批计划划拨到学院。

第八十八条  学校重视开放实验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项目,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六、附  则

第八十九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附件2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

附件3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

附件1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共同参  

与人数

 

学院

班级

 

开放实验室名称

 

所属学院

 

申请参与实验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指导教师姓名

实验时数

 

 

 

 

 

 

 

 

 

 

 

 










承接实验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所属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日                                                                             


注:项目类别指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

附件2


盐城师范学院

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








部  门  名  称

实验室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负责人


职称


实验项目类别

验 证 ( )   综合( )   设计 ( )   创 新 ( )

实验项目内容及创新点:

学生姓名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班    级

学   号

























可提供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

仪器设备名称

地点

实验材料










开放时间

每周________学时 ;具体时间:每周 ___________

工作量

______学时

指导教师:______人;实验准备:______

材料消耗

______/ ·


实验室主任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字: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签名: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


实验项目名称


开放形式


实验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验指导教师


实验完成情况


参与学生

学生姓名

班级

学生姓名

班级

















材料消耗费(核)


工作量(核)


获奖情况


学院意见

院领导签字:           年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注:获奖情况为获得省级、市级、校级科研等奖项。

第六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第九十一条  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综合训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综合性实验的特点:

1.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基础课的实验内容为涉及本课程的知识综合或系列课程知识综合,专业课的实验内容为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

2.实验方法的多元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实验方法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原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方法。

3.实验手段的多样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技能。

4.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掌握综合的知识,培养综合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运用综合的方法、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

第九十二条  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结合课程教学或独立于课程教学,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设计性实验的特点:

1.学生实验的主动性。设计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制定操作程序,有目的的探索性实验。学生必须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探讨。在整个实验过程当中,学生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学习目的明确,思维独立,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活跃,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得以积极调动。

2.实验内容的探索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过程、内容应是尚未为学生所系统了解,需要学生通过实验去学习、去认识,打破实验依附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恢复人们认识自然、探索科学的过程。

3.实验方法的多样性。在实验过程中,实验目的是明确的、唯一的,但实验条件是可以选择的,是多样化的。因此,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实验目的。

设计性实验应该在学生常规实验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开设。

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学时及数量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或学分不同的课程,应视为两门课程。

第九十四条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一门课程所开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原则上不少于一项,并逐步增加。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

第九十五条  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设为24学时。

第九十六条  专业主干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要求达到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的要求,总目标要求不低于80%。

实施要求

第九十七条  各学院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时比例。

第九十八条  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论证,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各学院要完善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

第一〇〇条  每学期末,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效果分析、实验总结等。

第一〇一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

第一〇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学院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盐城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送教务处备案。

四、其  他

第一〇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与管理。

第一〇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附件:

盐城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院(系)


实验室


实验名称


实验学时


所属课程


实验总学时


实验类型

综合性□设计性

实验要求

必做   □选做

首开时间


适应专业


支撑资料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指导书  □学生实验报告  □作品或实物  □其它


实验教学要求和内容简述:


设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主要依据(综合性实验写明涉及了本课程哪些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其它课程的知识):    



实验工艺流程、设备和装置简介(可附图说明):


实验教学效果:(1.实验开出的受益面;2.学生通过实验受到的综合性、设计性训练情况):




同行专家对该实验项目的评价意见:


专家签名:                     


学院意见:                                                 

(学院盖章)


学校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第七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〇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实验课,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实验室。如需补做,应由本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安排其它时间补做。一学期三次未做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一〇六条  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步骤、实验中所用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一〇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高声谈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将任何食品带入实验室。

第一〇八条  实验前应检查本次实验的仪器设备、工具、元器件及材料是否符合实验所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不符合应及时向实验指导教师报告。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或其他组的仪器设备、器皿、试剂等。

第一〇九条  仪器安装完毕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能进行实验。实验中,应集中思想,认真观察,积极思考分析,仔细测试,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能马虎从事,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或伪造实验数据。

第一一〇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听从教师的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做好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源的防护。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第一一一条  爱护国家财产,节约水电、煤气和实验材料等。凡损坏、丢失实验器材者,均应填写报损、报失单,必须赔偿的要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赔偿。

第一一二条  实验完毕,须做好仪器的整理和实验台的清洁工作,在教师检查验收实验仪器、工具、线路,并在实验记录本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一一三条  实验后,要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内容包括实验目的、仪器用具、基本理论、步骤、原始数据、曲线图表、数据处理等,认真分析实验结果,并附上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写。

第一一四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实验,应事先与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器材。经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教师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实验。

第一一五条  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

第八章  学生实验考核办法

第一一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

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理论测试和实验抽签操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工作状态。前者主要包括实验操作、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后者主要包括实验预习情况、实验工作态度、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若为考试课程亦可采用百分制。

1.优秀:课前预习认真,按时进入实验室工作,遵守实验室规则,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对仪器的性能熟悉,实验报告及时完成,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理论测试正确率高,实验技能抽测操作规范,顺利地得到实验所要求的数据或观察到现象。

2.良好:课前预习认真,遵守实验室规则,按实验规程操作,比较熟练地完成规定实验内容,及时递交实验报告,理论测试中正确率较高,实验技能操作符合规范。

3.中等:课前预习,遵守实验室规则,在教师的指导下,基本完成实验,按时递交实验报告,理论测试中正确率一般,实验技能抽测基本符合要求。

4.及格:能遵守实验室规则,但课前预习不太认真,在教师指导下勉强完成实验,基本完成实验报告,理论测试中正确率尚可,实验技能抽测中有明显差错。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成绩评定为不及格。一学期迟到3(3)以上或旷课两次(含两次)以上;对所做实验的目的、所用仪器不清楚,操作不规范,实验中发生人为的伤亡事故或有一次(含一次)以上实验失败;理论测试正确率低;实验技能抽测不能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中随意拼凑数据,弄虚作假;偷盗实验材料等。

第一一七条  与理论课程结合的实验课程考核

实验课教师根据学生做实验的态度、完成实验的独立操作能力、完成实验报告的认真程度等综合评价,给出相应成绩。实验课成绩一般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20%左右(若实验学时较多或较少,亦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第九章  精密、贵重、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一八条  为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一九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1、凡单价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2、单台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必须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4、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5、国外进口的稀缺仪器设备。

第一二〇条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学院(室、中心)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一二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必须避免由于重复购置造成利用率低或积压浪费。

第一二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有计划,购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为:1.申请理由: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工作量的预测,即预测仪器设备能达到的使用率;3.选型论证;4.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人员培训;5.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6.经费的可靠来源;7.投资效益预测。

第一二三条  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负责。申购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好论证报告,然后由教务处会同物资设备处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一二四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1.单价5万元至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论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2.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主管部门初审,主管校长审核外,还须经校行政会办会审批。

第一二五条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负责人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对论证结果负技术方面的责任,各级领导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一二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验  收

第一二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参加验收组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包括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职能科室、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仪器负责人、仪器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校综合档案室的有关人员等。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应请商检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必须在到货后一周内完成,最迟不得迟于索赔期满前一个月(索赔期一般为3个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一二八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根据订货合同和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厂家是否相符;检查外观有无破损;有无缺件;技术资料、各种附件是否齐全等。检查结束后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并按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标准逐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达标等。

第一二九条   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详细的开箱验收报告和技术验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向供货单位或厂家交涉。进口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通过有关渠道,按有关规定向外方提出交涉或索赔。

三、档  案

第一三〇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档案是指一台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精度、使用、维护保养、修理、停机直到报废全过程的真实的技术资料,是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发挥仪器功能,考核仪器设备效益的必要的档案资料。

第一三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报告;2.上级或领导的批件;3.订货合同;4.外运通知单;5.开箱验收报告、记录、安装验收报告;6.进口仪器设备的来往信函;7.全套随机技术资料;8.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9.自制仪器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10.赠与仪器设备的函件和文件;1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等。

第一三二条   详细档案及使用说明书正本由综合档案室保存,使用单位保存使用说明书副本。

四、运  行

第一三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验收结束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在使用前,应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出简明扼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有操作、使用人员都应严格遵守。

第一三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经培训后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培训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不得上机操作。

第一三五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三六条   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内容,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

第一三七条   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服务所产生的收益按学校收益分配办法处理。

第一三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鉴定。经鉴定确须报废的,按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五、考  核

第一三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效益;3、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4、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5、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一四〇条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利用率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责任外,主管部门有权作校内转移或有偿调拨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四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一四二条  物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按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加强管理,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一四三条  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物品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一四四条  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按学校的物资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学院和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一四五条  财务处、相关部门设立物品一级分类分户账,各使用单位设立二级分类分户账,做好数量、金额记录。每季度最后三天内将当季物品耗用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进行账务核减。

第一四六条  购入物品需填写入库单,领、退物品需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报损、报废、调拨物品需填写报损、报废、调拨单。一切单据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保管人)的签章。

第一四七条  物品的领发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对贵重稀缺物品、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批并限量发放。

第一四八条  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实验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须经学校教务、物资、财务部门批准,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账务处理工作,由财务处收取的废旧仪器出售费、调拨费等仍作为仪器设备经费投入。

第一四九条  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品的全面盘点,与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盘盈盘亏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经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账目。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培养师生严谨、认真的实验习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五〇条  赔偿范围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4.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失窃、丢失的。

5.其他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免于赔偿:

1.设备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坏。

2.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坏。

第一五一条  赔偿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用;

3.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

4.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责任人将赔偿款自行上缴财务处,凭缴款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销账手续。

第一五二条  赔偿标准

1.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一万元以上)凡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视损坏程度及本人态度,赔偿损坏件或维修费的50%以上,同时报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及奖金。

2.一般的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赔偿维修费用的80%以上。

3.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和器材(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风扇等)造成损失的,须按全额赔偿。

第一五三条  赔偿处理权限及程序

财产损失在2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处理;损失在200—800元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处理;损失在8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处理。

责任事故发生后,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根据赔偿处理权限,报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审查。设备被窃后应及时报保卫处,案情严重的应立即报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凡隐瞒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凡发生损坏与丢失的,都要填写报损单。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有关规定

第一五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第一五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要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同时做好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更换磨损零件、运转保养等工作。

第一五六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造仪器设备。长期不用的要报告物资设备处和教务处,以便做好调剂工作,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五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和故障现象等。

第一五八条  每学年放暑假前,各学院(室、中心)实验人员在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的基础上,开列出本单位无法自行修理的仪器设备清单,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上报有关领导审批。价值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正常维持费支付,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物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五九条  对于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〇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认真作维修记录,维修工作应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理,控制校外修理。

第一六一条  凡需送出校外修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经物资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章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六二条  所有从事实验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一六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安全接地,杜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插头、插座,严禁私拉乱接。

第一六四条  凡使用剧毒、易挥发物品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同时保持室内空气畅通。

第一六五条  消防器材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实验人员必须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一六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吸烟、吃食物。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具。实验人员必须掌握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有关知识。

第一六七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关好水、电,将药品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锁好门窗。

第一六八条  大门定时关锁,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任何人不得随便将外人带入实验室或库房等地,更不得私自将钥匙交给别人代管。

第一六九条  节假日期间要专门进行一次安全情况检查,并安排专人值班。

第一七〇条  电气线路和水源设备要每周检查1—2次,及时排除隐患。要经常检查仓储条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七一条  每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后,均应及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情况检查记录》,并于每学年结束时,将《实验室安全情况检查记录》送交实验室信息员统一保存。

第十四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

第一七二条  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围及内容

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实验室的一项日常工作,其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的基本情况

实验室的名称及编号、建立文件、建立时间、面积、管理级别、性质、评估情况、各种检查评比情况。

2.建设计划

指实验室建设的长期规划、近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实验室改革和主要特色

指实验室在历史上起过的作用或获奖情况和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的特色,如培养人才、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4.实验室教学基本信息

指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实验教学大纲、计划、教材、实验研究、实验考试与考核等情况,以及有关教学的文件资料等。

5.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指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包括论证报告、使用效益等)的技术资料、低值耐用品、消耗品的使用规定及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

6.人员基本信息

指实验室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的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7.其它信息

指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情况,校、院(室、中心)布置的临时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等材料。

第一七三条  基本信息的收集

1.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实验室方面的信息资料。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认真做好各类帐、卡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日志的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第一七四条  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室、中心)、实验室。

2.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分为二级管理,学校由教务处负责本制度第一部分信息收集范围及内容的第23467项;物资设备处负责收集基本信息收集范围及内容的第15项,并指定专人管理;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

3.实验室对基本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按时上报。每年9月份统计上报上一学年度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每年初统计上报上年的仪器设备情况等。

4.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实验室档案管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汇总,分别报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或由实验室自行归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学校每年3月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向省教育厅上报有关实验室的信息报表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