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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发布人:海洋与生物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2-04-01   动态浏览次数:356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纪委:

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最近,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确保国家和省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无论是使用公布的计划招生,还是使用预留计划招生,都要严格执行省招委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录取政策和办法。其中使用预留计划招生必须经过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纪检监察负责人参与监督,不允许将预留计划分配给校领导由个人决定使用,也不允许不经集体讨论由少数人决定。要严格执行所有录取的新生一律执行公示的学费标准的规定,不得收取转专业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其它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二、要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今年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招生期间,各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者,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要建立高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各高校要重视并努力做好查办案件情况的报告工作。对招生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如被主流媒体曝光批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即时上报省教育纪工委,并及时报告核查进展情况。查处工作结束后,立即将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对上级部门要求查报的招生考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查办,从接到督办件之日起,原则上在10日内办结上报。确需延长时限的,要向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并商定完成时限,确保在一个月内办结上报。

学校查实处理的一般性案件,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在招生期间,各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招生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工作。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违法违纪案件。各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请各本科院校8月10前、专科院校8月30日前将今年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省教育纪工委。

联系人:朱大梅  电话:025-83239113

 

附件:《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ΟΟ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